近日,汕头一餐饮店突发燃气爆炸致1死6伤 尽管一些商家称“并非代言”,但未经本人同意,且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、并作为网站页面宣传或展示销售产品,属典型的侵犯肖像权行为。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《广告法》也明确,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。
退休不是进了“保险箱”
责任编辑:周莉